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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行长魏革军: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法
发布日期:2024-04-02 10:04    点击次数:107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行长魏革军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设“强大的金融机构”,必须将培育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业机构作为重中之重。通过修订商业银行法可为银行业机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服务建设金融强国目标得到有效落实。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行长魏革军

  扩大立法调整对象范围

  魏革军表示,可从扩大立法调整对象范围、明确构建“形神兼备”的公司治理体系要求、顺应现代金融发展趋势、进一步细化风险处置要求、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

  在扩大立法调整对象范围,体现功能监管原则方面,魏革军建议,明确商业银行范围,明确村镇银行等法律地位,弥补现行法律覆盖主体不足的问题,为适应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新型商业银行模式预留法律空间。同时,按照功能监管原则,明确其他金融机构在办理商业银行业务时(如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支付结算业务等),也应纳入《商业银行法》调整范围,避免监管套利。

  在明确构建“形神兼备”的公司治理体系要求方面,魏革军建议,着重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在立法中充分体现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组织健全、权责明确、制衡有效、运转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明确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着重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突出董事会核心作用,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事项,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和法律责任。提升监事会独立性与监督作用,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高效运营。

  此外,魏革军建议,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村镇银行等“小法人”应适当差异化对待。

  “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加大违法成本,有效震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合理设置差异化处罚标准,对村镇银行等‘小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其违法危害性,其处罚金额应区别于大中型银行。同时要增加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强化问责追责力度,促使股东、高管等责任人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夯实金融安全的微观基础。”魏革军说。

  推动大中型银行

  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

  关于科技金融,魏革军建议,推动大中型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探索科技金融发展新路径,充分调动我国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汇集。

  在构建权责明确、上下协同的专业化条线型组织架构上,魏革军表示,可设立从总行到分行的科技金融垂直经营管理机构。总行层面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负责政策研究、规则制定、产品研发、风险管理等职责;在分支机构层面,设立总行科技金融事业部下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化经营机构,按照贴近市场和客户的原则,下沉经营重心,最终形成从上到下、上下联动的垂直型管理经营模式。

  同时,魏革军建议,建立独立核算与差异化激励考核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金融事业部与其他部门之间成本分摊、收益分享的办法,合理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真实反映科技金融事业部的成本、收益和风险状况。逐步建立符合科技金融业务特点的专项绩效考核制度和差异化的考核指标体系,构建有效的绩效薪酬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细化科技金融业务尽职免责规定,保护员工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积极性。

  此外,应引导货币政策、监管政策与财税政策等同向发力、协同支持。魏革军建议,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为科技企业融资降本增效,发挥好信贷政策对银行科技金融业务的正向激励和引导作用。引导银行机构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的监管要求。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增值税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探索建立科创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有效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签发:丁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