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票 违规信披罚款上限拟由60万提至千万
发布日期:2024-08-19 08:45 点击次数:193
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0项内容,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主体内容,第三部分是落实保障。主体内容部分共提出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等5个方面17项具体举措,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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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市政协副主席、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黄世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意见》的出台,体现了监管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权益以及提振市场的决心,这些措施直击财务造假者要害,治标又治本。在他看来,与以往打击财务造假的手段和力度相比,本次《意见》所提及的二十条措施中,打击第三方配合造假,是一大亮点,这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他还认为,不论是对于虚假信息披露,还是造假生态圈的打击措施,都将对未来可持续信披制度的规范起到示范作用,可以被借鉴和应用。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郑志刚对《》表示,《意见》提及的措施和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公安部门的介入,在对案件的调查力度、广度和深度上都大幅提升,对财务造假会形成更大的威慑。
意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意见》涵盖打击财务造假的多个方面,包括打击重点领域、优化监管执法、加大追责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常态化防治、落实保障等,共计17条具体措施,彰显监管层“零容忍”的态度。
黄世忠认为,这次政策的出台非常及时,以这种系统性的方式来整治,未来财务造假和配合财务造假的势头有望得到遏制。并且,《意见》体现了中央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权益、提振市场信心的重视。表面上看是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但本质上是针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所做的保障措施。只有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投资者有信心,资本市场才能发挥投资和融资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对此,郑志刚持相同观点。他认为,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监管层的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尤其在股市低迷的时候,往往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频发的节点。当下A股出现的股价波动,其中一个诱因就是财务造假。而在此时推出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现实考量。
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意见》将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作为重要内容。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重大案件行刑衔接,突出对财务造假公司和“关键少数”的重点打击,重点做好“追首恶”,严厉惩处造假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强化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实施造假、侵占的刑事追责力度。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便利投资者获得赔偿。
此外,证监会在立法层面上,将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黄世忠认为,《意见》提到的打击第三方配合造假,是本次政策的一大亮点。以往对财务造假的查惩,主要聚焦在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者是实际控制人,比较少涉及到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
在郑志刚看来,《意见》提及的措施和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公安部门的介入。以往监管更多是借助行政处罚,所以无论从惩罚力度,还是调查权限等,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安部门介入以后,在对案件的调查力度、广度和深度上都会有大幅提升,对财务造假会形成更大的威慑。此外,《意见》还提到了一条很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可以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ESG报告应当同样适用
记者注意到,《意见》将“严厉打击虚假信息披露”放在17条具体措施中的首条内容中,可见监管层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
众所周知,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在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于投资者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至关重要。那么,重要性等同于财务报告的ESG报告,会受到《意见》的什么影响?
黄世忠分析表示,在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被统称为“公共受托责任主体”,未来在披露财务报告的同时,也将被要求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这背后是国家层面制定的两套资本市场信披制度,即一套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一套是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两种报告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投资者可以同时结合上市公司的财务角度和ESG角度来分析和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财务报告会作假,可持续发展报告也可能存在造假。由此,这次监管层发布的《意见》整体思路,同样应当适用于这些公共受托责任主体。
他进一步补充称,如果可持续发展信披出现弄虚作假或者有第三方配合作假,那么理应按照《意见》对他们进行立体追责。这样才能确保公共受托责任主体的信披真实有效,才能达到真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于第三方配合的财务造假,ESG生态圈造假或“漂绿”,涉及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方的情况可能更普遍。
黄世忠引述波士顿咨询集团日前披露的一项调查指出,有上万家的企业范围三(报告公司价值链中发生的所有间接排放,即与公司运营相关的排放量)排放比范围一(直接来自企业及其控制的实体的排放)加范围二(主要来自于公用事业单位产生的外购能源排放)之和多26倍。这就意味着,如果上市公司的供应链主动配合提供虚假信息,隐匿性将更高。因此,第三方机构如环境咨询公司,应当对第三方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第三方若配合上市公司提供虚假数据,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追责和日常监管以及执法力度的加强,郑志刚认为,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对财务造假的惩处和预防。第一是动用更多的市场力量私募股票,比如做空机构、媒体等。比如当年的瑞幸咖啡造假,就是由浑水公司发现的;第二是调动更多股东发起诉讼,围绕财务造假的公司开展民事赔偿。比如此前的康美案,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并对独董进行连带追责,天价的赔偿不仅对造假人和相关责任人有了警示,还切实地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